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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住所及居所)人的住所,是人在其事務及利益的重要所在地所設定的居住的場所。居所,是人通常一般居住的場所。第四十四條 (居所及住所的轉(zhuǎn)移)居所的轉(zhuǎn)移,非依法律所定方式實行告知場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人在 (共 528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