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三條 (公共當局、官員及公證員之權限)一、如公共當局、官員或公證員就文書所涉及之事宜及在地域上均具有權限繕立有關文書,且非處于法定回避之情況而不得繕立文書,則其所繕立之文書方為公文書。二、然而,由公開 (共 807 字) [閱讀本文] >>
海量資源,盡在掌握
 第三百六十三條 (公共當局、官員及公證員之權限)一、如公共當局、官員或公證員就文書所涉及之事宜及在地域上均具有權限繕立有關文書,且非處于法定回避之情況而不得繕立文書,則其所繕立之文書方為公文書。二、然而,由公開 (共 807 字) [閱讀本文] >>
開通會員,享受整站包年服務
說明: 本文檔由創(chuàng)作者上傳發(fā)布,版權歸屬創(chuàng)作者。若內(nèi)容存在侵權,請點擊申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