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fā)展,商品交易的日益擴大化和復雜化,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調整范圍不斷擴大,加上締約過失責任在各國的普遍確立,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也在逐步擴大。締約過失責任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一)假借訂立合同...[繼續(xù)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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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fā)展,商品交易的日益擴大化和復雜化,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調整范圍不斷擴大,加上締約過失責任在各國的普遍確立,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也在逐步擴大。締約過失責任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一)假借訂立合同...[繼續(xù)閱讀]
提示性的合同條款,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對當事人訂立合同起示范性作用的合同條款。一般認為,它既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也不是合同的全部條款,當然,其中也包含有合同的必備條款。為了示范較完備的合同條款,《合同法》第12條第1款規(guī)...[繼續(xù)閱讀]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有的是由合同的性質決定的,有的則由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合同的主要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確定著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質與量。在某些情...[繼續(xù)閱讀]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它包括以下類型:(1)法律未直接規(guī)定,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關于包裝物返還的約定和免責條款均屬此類。(2)當事人未寫...[繼續(xù)閱讀]
格式條款在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上稱謂有所不同,在德國法上稱為一般交易條款,法國法上稱為附合合同,英國法上稱為標準合同,我國臺灣地區(qū)稱為定型化契約。我國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條款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繼續(xù)閱讀]
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成為合同內容后,在審查格式條款內容的有效性之前,應先解釋該條款的含義。此即“格式條款之解釋優(yōu)先于該條款之有效性之審查”。[1]格式條款的解釋,是指根據一定的事實,遵循有關的原則,對格式條款的含義作...[繼續(xù)閱讀]
格式條款已成為合同內容,并經解釋而確定其含義后,即應審查其是否有效,以確定其有無拘束當事人的效力。(一)格式條款的絕對無效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繼續(xù)閱讀]
合同權利,包括合同債權以及形成權、抗辯權等權利。其中,合同債權處于重要的地位,在此主要討論它。所謂合同債權,是指債權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guī)定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并予以保有的權利。(一)合同債權是請求權合同關系是具有特...[繼續(xù)閱讀]
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以及不真正義務等。給付義務又可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一)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又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就雙務合同...[繼續(xù)閱讀]
(一)合同關系的有機體性合同權利、合同義務以及選擇權、解除權和追認權等,并非單獨存在毫不相干,而是為滿足債權人的給付利益,尤其是雙務合同上的交換目的而相互結合的,組成了一個超越各個要素而存在的整體。Siber教授將其稱...[繼續(xù)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