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資源,盡在掌握
 與一般國際法相一致,國際投資法目前沒有遵循先例的正式規(guī)則。每一項爭端的解決都是為了特定當(dāng)事方的目的,也僅僅針對他們向仲裁庭提出的具體問題。一些條約明確規(guī)定仲裁庭裁決不需要遵循先例,例如《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 (共 1311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