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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條 (適用之客體范圍)一、本章所指之行為如在市場上以競爭為目的而作出,則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如作出行為之情況客觀顯示出該行為能促進或確保其本人或第三人之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上銷售者,則推定為以競爭為 (共 1953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