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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亥 工部議覆: “管理錢法工部侍郎崔征璧疏稱‘解銅之限, 不可不嚴(yán), 處分之例,不可不定。嗣后每年額銅若干, 辦銅商人作何定限, 責(zé)其完解, 逾限不完, 作何處分? 永為定例, 以便遵守’, 應(yīng)如所請。奏銷時(shí)各商照應(yīng)辦銅鉛額數(shù), (共 534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