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七條 作證能力一、凡未因精神失常而處于禁治產(chǎn)狀況之人,均有成為證人之能力。二、如為評(píng)價(jià)證言之可信性而必須檢查任何作證之人之身體健康或精神健全狀況,法官須作出該檢查。第五百一十八條 障礙凡在有關(guān)案件 (共 5460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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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一十七條 作證能力一、凡未因精神失常而處于禁治產(chǎn)狀況之人,均有成為證人之能力。二、如為評(píng)價(jià)證言之可信性而必須檢查任何作證之人之身體健康或精神健全狀況,法官須作出該檢查。第五百一十八條 障礙凡在有關(guān)案件 (共 5460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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