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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條傳喚及通知之作用一、傳喚系指:a)知會被告其被某人起訴并召喚其參與訴訟以作出防御之行為;b)首次召喚某一與案件有利害關(guān)系之人參與訴訟之行為。二、通知系用于在其他情況下召喚某人到庭或讓其知悉一事實。 (共 748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