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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12月31日,周恩來總理在北京會見印度談判代表團(tuán)時,提出了處理國家之間和平共處的五項(xiàng)原則,即互相尊重領(lǐng)土主權(quán)、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nèi)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處。[1]針對中印兩國間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印度與中國西藏地方關(guān) (共 975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