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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以作假證明的方式掩蓋其罪行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①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guān)追究犯罪、懲罰犯罪的正常工作秩序,包庇的對象是已經(jīng)犯罪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尚未歸案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和已被司法機 (本文共 789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