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61年1月28日批準公布試行。共14條。規(guī)定制造、使用、貯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廠房、倉庫的建筑條件和設置地點,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燃燒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照明裝置,應采用防爆型的;有爆炸危險的設 (本文共 231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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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61年1月28日批準公布試行。共14條。規(guī)定制造、使用、貯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廠房、倉庫的建筑條件和設置地點,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燃燒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照明裝置,應采用防爆型的;有爆炸危險的設 (本文共 231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