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6年(清道光二十六年)4月4日,清朝特派欽差大臣、兩廣總督耆英與英國駐華公使德庇時(shí)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虎門簽定了《退還舟山條約》。根據(jù)《南京條約》第七條規(guī)定,2100萬賠款自1842年起共分4年還清;第十二條又規(guī)定,舟山島及廈 (本文共 438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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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6年(清道光二十六年)4月4日,清朝特派欽差大臣、兩廣總督耆英與英國駐華公使德庇時(shí)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虎門簽定了《退還舟山條約》。根據(jù)《南京條約》第七條規(guī)定,2100萬賠款自1842年起共分4年還清;第十二條又規(guī)定,舟山島及廈 (本文共 438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