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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律例
四川鹽法志校注

        凡犯無引私鹽凡有確貨即是,不必鹽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帶有軍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鹽徒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斬。監(jiān)候。鹽貨、車船、頭匹并入官。道途引領、秤手牙人及窩藏鹽犯寄頓鹽貨a者,杖九    (共 5712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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