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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的分合
戶籍制度史

        減輕對子孫別籍異財?shù)膽土P 對于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明律原則上禁止,實際上允許,處罰較唐宋明顯減輕: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chǎn)者,杖一百。(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    (共 2028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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