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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天津通史

        1931年工部局公布之條例列次:條例第四十四條水井無論何人在未曾請得工部局準照前,不得在英租界內開鑿井眼或致使他人開井。193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條例第五條甲公用敷設權一、工部局如認為必要,得隨時位置總水管、接水管,輸送    (共 354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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