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資源,盡在掌握
 1931年工部局公布之條例列次:條例第四十四條水井無論何人在未曾請得工部局準照前,不得在英租界內開鑿井眼或致使他人開井。193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條例第五條甲公用敷設權一、工部局如認為必要,得隨時位置總水管、接水管,輸送 (共 354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