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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五十六條 禁制之依據(jù)——非透過法院之禁制一、任何人基于新工程、新工作或新勞務對其造成損失或有造成損失之威脅,而認為其個人或共同之所有權、其他用益物權或享益?zhèn)鶛嗍芮趾?或其占有受侵犯時,得于知悉有關事實 (共 852 字)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