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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八條 范圍如被告愿意滿足原告之主張,但知悉第三人聲稱具有或有條件聲稱具有與原告之權(quán)利不相容之權(quán)利者,得于就答辯所定之期間屆滿前,聲請傳喚該第三人,以便其欲提出本身之主張時能為之。第二百八十九條 向?qū)?nbsp; (共 571 字) [閱讀本文] >>